115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4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344681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城 債 務 人 温○濤 吳○倫 一、債務人温○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94,023元,及自民國1 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56796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温○濤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倫負清償責...」
本裁判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933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城
債 務 人 温○濤
吳○倫
一、債務人温○濤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194,023元,及自民國1
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056796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温○濤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倫負清償責任,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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