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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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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88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胡○昇、謝○翎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576萬48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胡○昇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639元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88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 訴訟代理人 蕭○佩 被 告 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昇 被 告 謝○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胡○昇、謝○翎應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576萬483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胡○昇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639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胡○昇、謝○翎連帶 負擔百分之99,餘由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胡○昇連帶 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點餓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點餓 餓公司)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76萬483元,及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起計付之 利息,並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之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嗣於本院115年6月9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㈠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謝宥 翎應連帶給付原告576萬483元,及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2.22%計付之利息,並自114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㈡被告點餓 餓公司、胡○昇應連帶給付原告5萬63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 之利息暨違約金(本院卷第11、135至136頁)。經核原告前 揭變更,屬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 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二、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115年6月9日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點餓餓公司前於113年8月26日邀同被告胡○昇、謝宥 翎擔任被告點餓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點餓餓公司並向 原告借款600萬元,借款期間自113年8月27日起至118年8月2 7日止,約定利息按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二年 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加碼年率0.5%(目前合計為年 率2.22%)訂定,自借款日起,前12個月於每月27日按月付 息,自第13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另約 定逾期違約金部分,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遲延利率 10%計付,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遲延利率20%計付。並 約定倘債務人有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或經債權人 通知或催告後,債務人使用票據,有存款不足退票情事時,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點餓餓公司於114年10月31日起 有因使用票據存款不足退票等情事,屢經原告以電話、催告 信函、親訪被告點餓餓公司營業登記地址未果,並發現被告 點餓餓公司現已搬遷,又被告點餓餓公司復於114年11月14 日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是依上開約定,所有借款視 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點 餓餓公司、胡○昇、謝○翎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  ㈡另被告點餓餓公司,前於113年8月26日邀同被告胡○昇擔任 被告點餓餓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被告點餓餓公司並向原告申 請使用原告發行之華南商業銀行企業商務卡,經原告核准消 費額度為15萬元,並掣給企業商務卡(下稱系爭商務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號)。約定申請人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金額,未能遵期繳納時,遲延利息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依年利率15% 計算;另約定逾期違約金部分,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 約金30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500元。詎被告點餓餓公司尚積欠 原告系爭商務卡消費款本金5萬63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  ㈢聲明:⒈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謝○翎應連帶給付原告57 6萬483元,及自114年10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2 2%計付之利息,並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⒉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應連 帶給付原告5萬639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謝○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授信契約書、借據、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華 南銀行支存票據退票紀錄查詢單、催告函、臺灣票據交換所 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中華郵政郵政儲金利率表、企 業商務卡申請書、保證書、信用卡持卡人歸戶及帳務內容查 詢單、信用卡帳單明細查詢表等件影本為證,經核並無不符 。至於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謝○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 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點餓餓公司、 胡○昇、謝○翎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被告點餓餓公司、胡○昇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 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附表一: 編號 借款本金 (新臺幣) 借款餘額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部分按原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原利率20% 1 120萬元 1,152,096元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2 480萬元 4,608,387元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11月2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 合計 600萬元 5,760,483元 附表二: 編號 消費本金 (新臺幣) 提款入帳日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違約金(新臺幣) 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⒈ 5,302元 114年9月26日 自114年9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⒈延滯第一個月,違約金300元。 ⒉延滯第二個月,違約金400元。 ⒊延滯第三個月,違約金500元。 ⒉ 1,988元 114年10月2日 自114年10月2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⒊ 2,458元 114年10月7日 自114年10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⒋ 2,458元 114年10月7日 自114年10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⒌ 3,384元 114年10月14日 自114年10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⒍ 5,203元 114年10月15日 自114年10月15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⒎ 2,390元 114年10月20日 自114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⒏ 2,860元 114年10月20日 自114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⒐ 1,350元 114年10月20日 自114年10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⒑ 1,099元 114年10月21日 自114年10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⒒ 1,045元 114年10月22日 自114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⒓ 2,213元 114年10月22日 自114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⒔ 2,108元 114年10月22日 自114年10月22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⒕ 3,880元 114年10月27日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⒖ 1,280元 114年10月27日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⒗ 140元 114年10月27日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⒘ 126元 114年10月27日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⒙ 1,460元 114年10月27日 自114年10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⒚ 1,003元 114年10月28日 自114年10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⒛ 1,045元 114年10月29日 自114年10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 1,023元 114年11月3日 自114年1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 1,408元 114年11月3日 自114年11月3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 1,002元 114年11月5日 自114年11月5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 930元 114年11月7日 自114年11月7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 2,873元 114年11月11日 自114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 611元 114年11月11日 自114年11月11日 起至清償日止 15% 合計 50,639元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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