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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訴字第10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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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訴字第109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債務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3,328元,及自民 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 訴訟代理人 陳○宇 王○銘 被 告 美學運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空間美學 運算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甄 被 告 廖○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3,328元,及自民 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72%計算之利息, 暨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3萬3,328元,及自114年9月3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22%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部分,按照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美學運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空 間美學運算有限公司,下稱美學公司)邀被告葉○甄、廖碧 琴(以下逕以姓名稱之)為連帶保證人,於113年1月26日與 原告簽訂「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契約書」2份 ,分別借款100萬元,借款動用期間均自113年1月30日起至1 18年1月30日止,利息計付方式分別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率1.72%)機動計 息或加0.5%機動計息,嗣後利率引用指標調整時即隨同調整 ,自實際撥款日超,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本金按月 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每期攤還之金額及日期依各次撥 貸時立約人出具之借據為準。上開契約第7條約定:「借款 到期或視為到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如有 遲延願依第四條第㈠款所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第8條 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 部分照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嗣於114年8月14日簽訂契 據條款變更契約,約定自1l4年9月5日起變更為按月繳息, 自ll4年6月起暫緩攤還本金l年,寬限期滿本金按月平均攤 還(寬限期滿首筆本金攤還日為115年6月)。豈料,美學公 司僅繳至114年9月,原告依授信約定書第16條及第17條約定 ,主張上開借款均視為到期,經抵銷存款後,目前滯欠原告 本金總計146萬6,65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另 葉○甄、廖○琴為連帶保證人,即應就其擔保之債務負連帶 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契約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 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 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 之文義甚明。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間成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被告未依約定清償債務等情,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 信約定書、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無利息補貼 )契約書、借據、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撥還款明細查詢單、 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 17至51頁),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 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原告前揭主張均為真 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及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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