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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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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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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楊○如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 1)×10×51=3,570。 二、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如係租賃,應提 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及陳報 債權人劉郁瑄債權證明文件及調解不成立相關證明。 四、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含退休金、獎金),有無其他兼職收 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 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聲請人有無領 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 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 現值及證明文件,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九、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 載(如存款總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 產價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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