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不動產租賃
宣判日期:2026-06-22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 更生事件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3474232)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楊○如
代 理 人 謝孟馨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
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
、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5年3月19日遞狀聲請更生,衡其聲請事由
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
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思慈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570元,即按債權人及
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6+
1)×10×51=3,570。
二、請陳報現住房屋為何人所有?與何人同住?如係租賃,應提
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
三、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
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及陳報
債權人劉郁瑄債權證明文件及調解不成立相關證明。
四、請陳報目前收入證明(含退休金、獎金),有無其他兼職收
入,併以近6個月平均收入陳報(請提供計算式),並提供
相關佐證資料。
五、請陳報114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另聲請人有無領
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
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保單,於解約
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七、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及餘額
證明,並計算存款餘額總數;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
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
現值及證明文件,或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股票餘額證明等相關資料。
八、請陳報名下汽、機車行車執照資料,並說明殘值。
九、請依上述事項,更新陳報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詳實填
載(如存款總額、保單價值、股票現值、汽機車殘值、不動
產價值、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及支出數額等)。
十、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
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請聲請人務必依上開補正事項所示順序提出證明文件。另請聲
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
。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並請盡
力「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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