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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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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 拆屋還地等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誼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律師 歐○○怡律師 李○翔律師 被 告 陳○元 訴訟代理人 黃○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9,47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613號 原 告 萬源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誼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律師 歐○○怡律師 李○翔律師 被 告 陳○元 訴訟代理人 黃○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49,47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查原告訴之 聲明係請求被告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以下 分別稱「670號土地」、「671號土地」)上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 還原告(聲明第一項);並請求被告給付原告284,072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土地止,按月給付原告5,053元( 聲明第二項)。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占 用土地之價額核算。經查原告主張被告占用670號土地及671號土 地之面積分別為22.05平方公尺、40.93平方公尺,而670號土地 與671號土地於起訴時之115年度公告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60,9 78元、67,221元,故訴之聲明第一項之價額核定為4,095,920元 (計算式:22.05㎡60,978元/㎡+40.93㎡67,221元/㎡=4,095,92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請求284,072元 (此部分係起訴前之不當得利請求,非以一訴附帶請求起訴後之 不當得利,故仍應併計其價額,原告自行繳納裁判費時漏算此部 分,顯有誤會),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379,992元( 計算式:4,095,920元+284,072元=4,379,992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2,74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49,470元,尚不足3,2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27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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