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債務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胡○華 訴 訟 代理人 郭○寧 被 告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300萬,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6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胡○華 訴 訟 代理人 郭○寧 被 告 萬德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鴻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300萬,及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2.22%計算之利息,並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內者,按左開利率之1成,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 率之2成計算之違約金。核原告債權額含本息、違約金計算至起 訴(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即115年2月24日止,共計為1,313萬9, 398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313萬9,398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14萬6,1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後,尚不足14萬5,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4萬5,632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金額均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300萬元 1 利息 1,300萬元 114年9月15日 115年2月24日 (163/365) 2.22% 12萬8,881.64元 2 違約金 1,300萬元 114年10月15日 115年2月24日 (133/365) 0.222% 1萬516.11元 小計 13萬9,397.75元 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1,313萬9,398元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債務 | TWProbe 房產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