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審補字第114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24富利美實業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富利美實業有限公司(統編:28814549)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王○緯 上列原告對被告富利美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5,2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6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140號
原 告 王○緯
上列原告對被告富利美實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5,2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86
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3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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