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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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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富浩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 - 損害賠償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富浩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2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1049號 原 告 富浩租賃住宅包租代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松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萬9,2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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