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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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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蔡○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632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蔡○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柒仟貳佰參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0 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4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17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5.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5,719元及相 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 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 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 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1月22日向債權人借 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 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 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 借款158,34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 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 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 明。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 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63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175元 蔡○耀 自民國115年3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43% 002 新臺幣225719元 蔡○耀 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4% 003 新臺幣158344元 蔡○耀 自民國115年3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175元 蔡○耀 暨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225719元 蔡○耀 暨自民國115年4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158344元 蔡○耀 暨自民國115年4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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