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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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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5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債 務 人 馬○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馬○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85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一 債 務 人 馬○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馬○銘〈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5年5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5年5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89171元消費款 、新臺幣205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900元費用(含違約金), 總計新臺幣9212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8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171元 馬○銘 自民國115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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