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61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楊○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捌仟捌佰玖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5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6.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3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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