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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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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50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捌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7,9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 13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8,8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55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63元 林○生 自民國115年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2 新臺幣98837元 林○生 自民國115年4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963元 林○生 暨自民國115年4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98837元 林○生 暨自民國115年4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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