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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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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銘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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