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32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
債 務 人 蘇○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115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十六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115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蘇○銘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
證一),借款期間自112年11月2日起,按月償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
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
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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