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86517096)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債 務 人 洪○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倩於90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8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債 務 人 洪○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伍佰貳拾伍元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洪○倩於90年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4年8月底尚積欠聲請人43,366元整未為清償
(消費款42,525元整、已到期之利息541元整及違約金300元
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
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
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42,525元自114年1
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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