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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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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債 務 人 吳○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115年6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禎於94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42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財 債 務 人 吳○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伍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玖佰捌拾肆元自民國115年6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禎於94年7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5年5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24,515元整未為清 償(消費款120,984元整、已到期之利息3,031元整及違約金5 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 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 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20,984元自1 15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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