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吳○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3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吳○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肆萬玖仟柒佰柒拾肆元,
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1
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5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49,77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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