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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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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2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債 務 人 王○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2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528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斌 債 務 人 王○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貳仟陸佰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日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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