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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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債 務 人 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94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良
債 務 人 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零陸佰玖拾捌元
,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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