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0590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斌 債 務 人 游○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正於民國109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566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斌
債 務 人 游○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伍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游○正於民國109年03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
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
約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
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
之利息及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
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
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
限。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8,854元 (含本金27
,143元、利息1,711元)及其中27,143元部份自115年05月0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2.84%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56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43元 游○正 民國115年05月07日 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84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143元 游○正 民國115年05月07日 清償日止 不予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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