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9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簡○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簡○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
國114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33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5年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3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5,28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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