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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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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4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47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林○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參仟玖佰貳拾捌元, 及自民國115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5年2月 3日向債權人借款4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43,92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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