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3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江○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115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83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30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8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799,81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
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
: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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