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2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1
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7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4,40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8月
1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3,53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11
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1,85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
五、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
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88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六、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
12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81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422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79元 吳○玲 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2 新臺幣44403元 吳○玲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3 新臺幣33533元 吳○玲 自民國115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03% 004 新臺幣41855元 吳○玲 自民國115年3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5 新臺幣50886元 吳○玲 自民國115年2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6 新臺幣51817元 吳○玲 自民國115年3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79元 吳○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44403元 吳○玲 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33533元 吳○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4 新臺幣41855元 吳○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5 新臺幣50886元 吳○玲 暨自民國115年3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6 新臺幣51817元 吳○玲 暨自民國115年4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