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0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353574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強 債 務 人 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062號
債 權 人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強
債 務 人 蘇○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五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㈡違約金新臺幣(下同)參拾參萬貳仟零壹拾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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