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7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7935073)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 債 務 人 張○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伍仟壹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7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64號
債 權 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岳
債 務 人 張○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玖萬伍仟壹
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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