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304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8417921)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44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溥 債 務 人 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柒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044號
債 權 人 瑞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溥
債 務 人 林○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陸萬壹仟柒佰陸
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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