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1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陳○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7月3日、110年12月27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110年12月27日核卡後 於112年2月1日換發新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1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陳○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7年7月3日、110年12月27
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110年12月27日核卡後
於112年2月1日換發新卡),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線上專用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
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
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
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
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5年5月17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22,882元,及其中本金118,8
89元未按期繳付。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5年5月17日止,帳
款尚餘122,882元及其中本金118,889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
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
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三
、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9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62596元 陳○呈 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 56293元 陳○呈 自民國115年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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