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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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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周○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85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埈 債 務 人 周○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零壹佰陸拾 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零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萬貳仟零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五點九七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捌仟貳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玖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零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四一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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