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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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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趙○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01%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4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趙○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玖萬玖仟柒佰參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7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3.01%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429,75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 年7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69,98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 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 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 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248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9754元 趙○瑩 自民國114年1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01% 002 新臺幣 369983元 趙○瑩 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29754元 趙○瑩 自民國115年 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369983元 趙○瑩 自民國115年 2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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