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0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423191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法庭宣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許○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 2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0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許○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5月
2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4%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3,62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
1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76,98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4年10
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23%計
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
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75,36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
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
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
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
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四、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1192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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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620元 許○為 自民國115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34% 002 新臺幣 676988元 許○為 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33% 003 新臺幣 575361元 許○為 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3620元 許○為 自民國115年 3月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 676988元 許○為 自民國115年 3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 575361元 許○為 自民國115年 3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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