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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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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6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劉○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本裁判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6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聯 非訟代理人 陳冠中 債 務 人 劉○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壹仟柒佰伍拾伍 元,及其中貳萬玖仟陸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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