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訴字第516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清償借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統編:03793407)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94,645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30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訴字第5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祥
訴訟代理人 胡○越
被 告 林家民即云澤企業社
林○承
賴○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994,645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所有被告下合稱被告,單指一人則逕稱其姓
名):
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本院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林家民即雲澤企業社以林○承、賴○佑為其連帶保證人向伊借貸,借款金額、訂約日期、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如附表1所示(下合稱系爭借款),並約定若被告屆期未清償,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暨均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㈡伊已依約撥付貸款,詎林家民竟自附表2「利息/起迄日」欄
所示期日起即未再依約繳納本息,迭經伊催告仍未給付,依
授信契約書第17條約定,系爭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
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㈢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994,645元,及如附表2所示
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契約
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及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卷第33至
73頁)等件為憑,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
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
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
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為民法第739條↗、第7
40條所明定。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
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
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
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決參照)。查林家民未依約清償
系爭借款,全部視為到期,從而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2所示
現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揆諸上開法律明文,林家民自應
負清償責任。另林○承、賴○佑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則依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該2人與林家民連帶負清償責任,
自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調查及逐一論駁,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沛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附表1:系爭借款
編號 借款金額 訂約日期 借款期間 約定利率 1 200萬元 113年12月2日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119年12月3日止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訴時為1.72%)加0.575%機動計息。 2 100萬元 113年12月2日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119年12月3日止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訴時為1.72%)加0.575%機動計息。 3 300萬元 113年12月2日 自113年12月3日起至119年12月3日止 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起訴時為1.72%)加0.575%機動計息。 註:附表所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附表2:現欠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編號 現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利率 起算日 計算方式 1 200萬元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2月4日起 2 100萬元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2月4日起 2,994,645元 自115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295% 自115年2月4日起 註:附表所列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日期均為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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