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7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18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統編:52491800)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烜 被 告 海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3萬59 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1412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1萬91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18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78號
原 告 綠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烜
被 告 海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zio Keiling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362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73萬59
1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1412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81萬91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850萬3144元 1 利息 8850萬3144元 115年1月28日 115年2月4日 (8/365) 12% 23萬2775.39元 小計 23萬2775.39元 合計 8873萬59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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