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建字第12號
回檢索列表
115年度建字第1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25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 被 告 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530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 年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本頁面所呈現之裁判書資料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83 條公開於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自然人姓名依法實施去識別化演算法保護。本站提供之關聯分析、審級時間軸與法條引註僅供公眾研究與商業徵信參考,實際法律效果悉以司法院正式裁判書原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