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建字第12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工程款與保固
宣判日期:2026-06-25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給付工程款
公開紀錄關聯法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編:22132814)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 於 2026-06-25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2號
原 告 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
被 告 盧○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115年司促字第1530號),
嗣被告異議而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以115
年補字第236號裁定命原告應於10日內補繳足第一審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5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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