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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檢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115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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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案由:損害賠償
宣判日期:2026-06-29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支付命令

裁判主文宣告 (Official Holding & Order)

法庭宣示主文
判命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林○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72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

本裁判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2026-06-29 依法宣示,具法律拘束力。

承審法官 / 審判長
依法公開於判決正本
訴訟代理人 / 律師
當事人自為訴訟 / 依法去識別化
法院書記官
法院書記官

裁判書完整全文 (Full Judgment Transcrip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05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鑑 債 務 人 林○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722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15年4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 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月22 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 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7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 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 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 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 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司法院公開裁判書資訊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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