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摘要
- 財政部規定,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能減除本人持有期間所產生的土地漲價總數額。
- 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中,凡與未自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中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相關者,可依財政部函令規定,計入費用減除。
- 此計算方式明確指出,該得減除的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政策實務解析:本公告旨在釐清個人出售未實際供農業使用之農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關於土地漲價總數額及土地增值稅作為費用減除的具體實務操作細節。適用對象為出售非農用農地的個人納稅義務人。實務上,稅務機關將依循財政部107年函令,指導納稅義務人僅能將本人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總數額從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中減除。同時,針對前手持有期間所產生、納稅人實際負擔的土地增值稅,則可按特定比例計算後列為移轉費用。此規定細化了《所得稅法》中房地合一稅與土地增值稅的費用認定機制,旨在提供更明確的申報準則,確保稅賦計算的正確性與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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