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執行業務者代出租人支付各項稅捐及費用視同支付租金,應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
摘要
- 業者代繳 若執行業務者承租房屋,約定代屋主支付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修繕費等,這些代墊費用將視同租金,須合併申報扣繳憑單。
- 租金認定 代付的稅捐及費用,與支付現金租金性質相同,皆屬承租人支付給出租人以使用房屋的代價。
- 申報義務 扣繳義務人(承租人)應將代付項目併入租金總額,依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以免申報錯誤受罰。
政策實務解析: 此公告主要針對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承租人)與房屋出租人之間的租賃行為,明確規範當承租人約定代出租人支付房屋稅、地價稅、保險費、修繕費等相關稅捐及費用時,這些代墊款項將被視為租金的一部分。換言之,承租人不僅要就支付的現金租金履行扣繳義務,亦須將其代為支付給第三方的各項費用,一併計入租金總額後,依規定申報扣(免)繳憑單。此規定旨在確保租賃所得稅款的正確申報,避免逃漏稅捐。公告亦提供了國稅局的服務專線與網站資訊,供民眾查詢相關法令與申報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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