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三商美邦人壽因113年底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且未能依所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積極落實辦理,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3條之6第1款第1目、第3目及第2款第1目、第7目規定,令該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113年8月30日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並令該公司於一個月內新增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之資本強化計畫,及限制該公司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該公司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本會同意後,始得恢復辦理;以及令該公司調降董事長翁〇〇114年度所有報酬至113年度對翁董事長支給之所有報酬之70%,為期一年。

摘要

  • 保險業應維持其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該公司113年底資本適足率為136.30%,屬「資本顯著不足」等級。
  • 監管機構要求該公司於114年底前完成原資本強化計畫,並於一個月內提報新的具體計畫。
  • 即日起,該公司限制新增不動產投資,直至資本適足率恢復法定標準並經核准。
政策實務解析:本處分書係針對三商美邦人壽因113年底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且未積極落實原提報之資本強化計畫,所為之行政裁罰。此類處分旨在要求保險業資本強化,以確保其財務健全及維護保戶權益。處分內容包含要求完成既有增資及債務發行計畫,並限期提報新的資本強化方案。同時,為防止資金進一步擴張而加劇風險,限制其新增不動產投資,直到資本結構改善並經主管機關同意。此外,亦對董事長薪酬進行調整,以示懲戒並強化責任感。此措施與保險法第143條之4、第143條之6及「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連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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