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更新:
新樸建設投資風險引關注。「新樸文匯」建案的員工投資方案,原一審因違反《公司法》第 13 條被判無效,但後續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推翻,揭示法律爭議與投資風險。
高等法院最終認定,該模式屬於公司「籌措資金的方式」,並非《公司法》所禁止的「合夥」。因此,投資契約最終被認定為有效,原告 楊O龍 成功討回了 222 萬元的本金及分潤。
前言:法律見解的攻防戰——裁定為何被推翻?
許多人會透過建商內部員工的「人脈」,參與所謂的「建案專案投資」。這份初期的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11號)曾嚴厲警告:這種由公司擔任「出名營業人」的模式,違反《公司法》第 13 條,契約「自始無效」。
然而,這份裁定所代表的法律見解在二審中遭到挑戰並被推翻。我們將保留其強烈的警示意義,但必須以高等法院的最終判決為準,來釐清這種投資模式的最終法律定性。
在分析新樸建設投資案例分析 後,投資人可更清楚理解法院判決的關鍵因素。
判決書白話解析:事件始末與法律定性
1. 投資人(原告:楊O龍)的說法與一審裁定
原告 楊O龍 先生主張:他透過 新樸建設 銷售經理 林O樺,合資 120 萬投資「新樸文匯」建案。建案獲利後,林O樺 拒絕返還 222 萬元本利。楊O龍 依「投資契約」提告。
原法院(桃園地院)在程序上認定:原告的投資性質屬於「隱名合夥」,而 新樸建設 擔任「出名營業人」違反了《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合夥人)的強制規定,導致契約無效,要求原告「補正」訴訟理由。
2. 法律攻防的焦點:違反《公司法》第 13 條是否成立?
這條禁令的核心是:公司作為「有限責任」主體,不得從事導致其負「無限連帶責任」的行為。一審法官認為「隱名合夥」中的「出名營業人」需負無限責任,因此契約無效。
高等法院(二審)的最終見解是:
高等法院認為,從契約內容來看,新樸公司是針對「建築融資不足部分」向特定人邀資,待結案後再退款分潤,並無關於「共同經營事業」或「分攤損失、行使監督權」的約定。因此,這僅是公司「籌措資金的方式」,而非成立「隱名合夥」。《公司法》第 13 條不適用,契約有效。
法律結論:
由於高等法院推翻了「無效」的認定,原告的「投資契約」基礎恢復效力,故其訴訟成功,林O樺 最終被判應返還款項。
3. 法律上的連鎖效應:無效已不成立
原裁定所擔憂的「無效再無效」的連鎖效應(即:新樸建設與員工的契約無效,導致員工與楊O龍的合資契約也無效),已不復存在。高等法院確認了這份投資的法律效力,保障了楊O龍的權益。
TWProbe 深度問答 (Q&A)
Q1:這份「裁定」被推翻的意義是什麼?
答:
意義在於確立了這種募資模式在司法上的生存空間。雖然一審法官從「嚴格保護法律原則」的角度判其無效,但高等法院從「保護商業現實和交易安全」的角度判其有效。
這大大降低了建商或其員工未來用「合約無效」來侵吞投資款的法律風險。
Q2:我是地主或投資人,現在還能參與這種「專案投資」嗎?
答: 雖然高等法院判決其有效,但該模式的風險仍然存在,因為:
法律風險:
地方和高等法院的見解曾產生對立,未來仍可能存在爭議。
操作風險:
款項通常直接進入建商帳戶,而非信託專戶。一旦建商惡意倒閉或違約,投資人追討的程序會非常複雜(如本案,耗費多年)。
建議:
資金投入前,務必將權利義務規範清楚,並考慮更為標準化的募資方式(如 SPV 股權投資)。
根據台灣司法院判例資料,類似的投資糾紛案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參考依據。
Q3:這場訴訟的最終結果,對建商的啟示?
答:
對建商而言,高院雖然認定合約有效,但本次訴訟耗費巨大的律師費與時間成本,提醒所有建商應避免使用有爭議的「灰色地帶」募資模式,應採用更透明、合法、可審計的金融工具,以免專案因法律風險卡關。
本案最終判決與原始裁定資料
- 最終判決(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043 號民事判決
- 原始裁定(桃園地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911 號民事裁定
-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