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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樸建設投資案大逆轉,高院判楊O龍討回222萬

結論先行:

新樸建設投資案出現大逆轉!針對「新樸文匯」建案的投資糾紛案,臺灣高等法院推翻一審判決,判投資人楊O龍成功討回222萬本利。此前一審桃園地院認定投資合約違反《公司法》,判楊O龍敗訴

然而,高等法院完全推翻(廢棄)了一審判決,判決投資人 楊O龍 勝訴,被上訴人(新樸建設 員工 林O樺)必須全額給付 222 萬元(含本金120萬+分潤102萬)及利息。

高等法院的核心理由是:新樸建設 的這種「員工投資」模式,並非一審認定的「隱名合夥」,而僅是「單純的資金募集方式」。因此,《公司法》第 13 條(公司不得為合夥人)在此不適用,該投資契約完全有效。

前言:一審的「法律原則」 vs 二審的「商業現實」

TWProbe 先前曾深度分析此案的一審判決(111年訴字第1911號)。當時,一審法官 孫O智 以「不能為了一小時的正義,造成一百年的不義」為由,嚴格適用《公司法》第 13 條,認定「新樸建設」的投資模式(公司擔任出名營業人)違法且「無效」,導致投資人 楊O龍 敗訴。

然而,此案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後,合議庭(審判長法官 傅O樂、法官 黃O怡、法官 廖O如)卻提出了完全相反的法律見解,認為一審法官的解釋「殊無可取」。這場二審的逆轉,不僅讓 楊O龍 討回了 222 萬,也對「建商專案募資」的法律定性產生了重大影響。

判決書白話解析:高等法院如何推翻一審?

1. 雙方爭點(與一審相同)

上訴人(原告 楊O龍):

我投資 120 萬,和 林O樺 合資 200 萬去投「新樸文匯」。新樸建設 完銷後,把本金 200 萬和分潤 170 萬都給了 林O樺。林O樺 應依約還我 120 萬本金 + 102 萬分潤 = 222 萬。

被上訴人(被告 林O樺):

(主防禦)合約無效:
這筆投資是「隱名合夥」,新樸建設 當「出名營業人」已違反《公司法》第 13 條,合約自始無效。(此為一審法官採納的見解)

(次防禦)契約未成立:
雙方沒講清楚出資、分潤細節。

(次防禦)錢已變薪資:
楊O龍 後來把這 120 萬轉成我去他公司(澄果廣告)上班的「保障薪資」了。

2. 高等法院的「逆轉」關鍵:直指《公司法》第13條被誤用

高等法院的法官直接正面對決了一審的核心理由——《公司法》第 13 條。

一審法官(敗訴理由):

新樸建設 當「出名營業人」,要負無限責任,這就違反《公司法》第 13 條,所以合約無效。

高等法院(勝訴理由):

一審法官完全搞錯了!

高院判決原文(白話)

「…觀其(公司法第13條)修正沿革意旨…並不及於資金之來源…
可見 新樸公司 將系爭建案所需資金,針對建築融資額度不足部分,邀特定人(員工)投入資金…
並無關於合夥之分攤損失或行使監督權等約定,僅係 新樸公司 籌措系爭建案資金之方式,並非與被上訴人成立隱名合夥…
是被上訴人認為…依公司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殊無可取。」

白話解析:

高等法院認為,《公司法》第 13 條是禁止 A 公司跑去當 B 的合夥人。但「新樸文匯」是 新樸建設自己的建案

它只是找員工籌措「資金缺口」:

  • 沒有讓投資人參與經營
  • 沒有監督權
  • 沒有分擔損失

➡️ 所以不是合夥。

既然不是合夥,自然不適用《公司法》第 13 條。
➡️ 投資契約完全有效。

3. 擊破被告(林O樺)的其他謊言

謊言一:「雙方沒談攏細節」?

高院打臉:
多名證人證詞 + 被告先前自承 → 完全證明雙方講得非常清楚。

謊言二:「120 萬後來變成保障薪資」?

高院打臉:
澄果公司負責人作證完全否認這件事。
法官指出:如果是保障薪資,那公司幹嘛還照常發薪水?

4. 最終判決:合約有效,全額返還

高院確定:

  • 投資契約有效
  • 新樸建設 已把全部款項給林O樺
  • 林O樺 必須返還楊O龍 222 萬(本金120 + 分潤102)

因此:

➡️ 一審判決(111年訴字第1911號)全案廢棄。

(附帶:原告追加「不當得利」請求,但因契約有效,高院未審理。)

TWProbe 深度問答 (Q&A)

Q1:為何一、二審法官完全相反?

因為:

一審(孫O智)重「法律原則」:

公司不能承擔無限責任 → 嚴格適用《公司法》第13條 → 判無效。

二審(傅O樂等)重「商業現實」:

建案募集資金本來就常見 → 非合夥 → 契約有效。

Q2:本案中,投資契約到底是有效還是無效?

答案:有效。

因為高院判決推翻地院見解,二審法律觀點優先。

Q3:此案對投資人有何啟示?

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勝利:

  • 建案募資 → 不必動輒被扣上「合夥無效」
  • 合法的投資契約 → 應照約定返還分潤
  • 若一審敗訴 → 記得上訴!

楊O龍 就是在二審扳回全局,討回全部 222 萬。

本案判決原始資料

  •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度上字第 1043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 資料來源: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延伸閱讀: 新樸建設裁判書彙整查詢 資料來源: 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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