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WProbe 房產觀測站將深入剖析新北地院 113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揭露預售屋客變中潛藏的結構安全隱患與消費者面臨的資訊不對稱困境。
在房地產市場中,建商的施工品質與誠信,始終是購屋者最關切的面向。近期,新樸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樸建設)於新北市土城區的建案「新樸文匯」中,因預售屋客變施工流程存在規格錯置,導致住戶新家的結構樑柱遭受實質破壞。
此案揭示了房地產交易中的一個關鍵問題:當建商為求便捷,以鑽孔機(俗稱「洗洞」)切斷結構樑內的箍筋,此舉已嚴重違反建築法規。儘管法院判決建商敗訴,但判賠金額卻僅為新臺幣 54,313 元。
為何原告主張的 160 萬價值減損請求全數遭駁回?僅以 5 萬餘元修復的結構樑,其物理安全性是否無虞?此判決對樓上住戶的權益是否公平?TWProbe 數位腦將透過此判決案例,深度解析建築結構安全與不動產市場價值在司法實務上的顯著落差,並致力於促進居住正義的實現。
TWProbe 關鍵導讀 (Key Takeaways)
30 秒看懂本案核心與行家觀點:
- 違規事實:新樸建設漏做預埋套管,事後便宜行事以「洗洞」鑽孔,切斷 4 支樑箍筋,經公會鑑定確認影響結構。
- 判決結果:法院僅判賠 54,313 元 (碳纖維補強成本),駁回 160 萬的價值減損請求,顯示司法與市場認知的巨大落差。
- 行家揭密:估價師採用「回復成本法」認定「修復即無價差」,忽略了房地產市場對「修復屋」的交易抗性,這是消費者求償最大的法律黑洞。
- 深層影響:結構是連動的,10 樓斷筋,11 樓以上住戶也是潛在受害者。建商不應以「補強通過」作為卸責的擋箭牌。
- 反制手段:對付無良建商,最有效的武器是聲請「假扣押/假執行」,直接掐住建商土建融資的咽喉,逼其出面。
一、案件白話文懶人包:新樸建設做了什麼?
1. 爭議起因:客變沒預埋,事後硬鑽孔
消費者張 O 慧購買新樸建設位於土城重劃區的預售屋(總價約 1,510 萬)。在興建期間,張 O 慧依約提出「客變」,要求在客廳與前陽台交界的樑上,預埋一個 4 吋套管。
- 正常工法:建商應在綁鋼筋時就放入套管,並在周圍做補強,然後才灌漿。這是最基本的營造常識。
- 新樸建設的做法:忘了(或未落實)預埋。等到房子蓋好後,為了省事,直接拿洗孔機在主結構樑上「硬洗」出一個洞。
2. 驚悚現場:鋼筋被切斷
交屋後,屋主察覺有異,拆開檢查驚見:
- 管子是剖開硬塞進去的,手法粗糙。
- 孔洞內壁平滑(典型洗洞痕跡),且清楚看見 4 支箍筋(剪力筋)被切斷的生鏽斷面。
3. 法院判決:確認違規,但賠償「輕如鴻毛」
結構技師公會鑑定確認:建商確實用「洗洞」破壞結構,且切斷箍筋,違反施工規範。
- 判賠金額:54,313 元。這是技師公會估算用「碳纖維貼覆」補強的工程款。
- 駁回金額:原告主張房子變成「瑕疵屋」,要求減少價金 160 萬。法院依據估價師意見,認為「修好就沒事」,駁回此請求。
【新樸建設判決懶人包】司法訴訟全紀錄
司法判決下的工程現實:新樸建設集團訴訟全紀錄與購屋防禦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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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TWProbe 深度解析:為何只賠 5 萬?行家才懂的「估價陷阱」
這是所有讀者最大的疑問:「整根樑的鋼筋都斷了,賠 5 萬塊補一補,這房子還能住嗎?為何法院說沒跌價?」這裡我們要揭露一般人不知道的工程與司法估價邏輯。
1. 結構安全的科學視角(物理層面)
- 被切斷的是「箍筋」:箍筋主要負責抵抗「剪力」(防止樑受到斜向拉力而裂開)。切斷 4 支確實會降低該處的抗震能力。
- 碳纖維補強(CFRP):這在工程界是合法的「醫療手段」。高強度的碳纖維貼片,其抗拉強度遠高於鋼筋。技師公會的判斷是:只要依照規範貼覆,這根樑的「物理強度」可以恢復。在物理學上,它是安全的;但在心理學上,它是有傷痕的。
2. 行家揭密:估價師的「技術性盲點」
原告要求 160 萬賠償(污名化貶損),為何失敗?這與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有關。
- 市場比較法的困難:要證明貶值,必須找到「隔壁也有一間樑被洗斷又補好的房子,且賣得比較便宜」的成交紀錄。這在實務上幾乎找不到比較案例。
- 改用成本法(陷阱所在):於是估價師通常採用「回復成本法」。邏輯是:「花 5 萬塊修好 = 恢復原狀 = 沒有價差」。
- TWProbe 觀點:這種法律邏輯完全忽略了房地產的「交易抗性」。現實中,買家若知道這根樑補過,就像知道車子大撞過一樣,出價絕對會打折。這是司法實務與市場行情最大的脫節點,也是消費者最深的無奈。

三、 TWProbe 捍衛觀點:被忽視的隱形受害者與未來風險
我們認為,這個判決雖然合法,但在情理與居住正義上,對消費者極不公平。
1. 隱形受害者:樓上的鄰居
大樓結構是連動的。10 樓的樑柱受損,影響的不僅是該戶,還包括整棟大樓的應力傳遞,特別是正上方的 11 樓住戶。建商便宜行事,卻讓整棟住戶共同承擔潛在風險,而賠償卻僅針對單一戶的修補費用,這顯然不符比例原則。
2. 「技師簽證」不是發生大地震時的免死金牌
建商現在可以拿著「技師公會鑑定報告」說結構安全無虞。但我們必須嚴肅提出質疑:
- 極限狀態的未知數:碳纖維補強雖然能恢復強度,但其材料特性(如延展性、熱膨脹係數)與原始鋼筋混凝土不同。在發生超過設計標準的「極大地震」時,這個「補丁」處是否會成為應力集中的破口?
- 未來的卸責藉口:如果未來真的發生地震導致該處龜裂,建商是否會兩手一攤說:「那是天災超過極限,當年技師都說修好了,與我無關」?這種風險不該由無辜的買家承擔。
TWProbe 主張:對於這類惡意違規施工,司法應考慮引入「懲罰性賠償」或更符合市場現實的「污名化貶損」認定,否則對於便宜行事的建商毫無嚇阻力。
四、實戰教學:面對無良建商的「假扣押」戰術
這個案件中,建商最怕的其實不是賠那 5 萬塊,而是「假執行」。判決主文提到:「被告以新臺幣…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1. 為什麼建商怕假扣押?(土建融資的秘密)
這是不動產從業人員的內部知識。建商蓋房子高度依賴「土建融資」(跟銀行借大錢)。銀行與建商的合約中通常有一條「加速條款」或「交叉違約條款」。
- 觸發機制:一旦建商名下的資產(存款、土地、餘屋)被法院「查封」或「假扣押」。
- 嚴重後果:銀行會評估風險升高,可能凍結撥款,甚至要求建商提前清償全部貸款。這會造成建商資金斷鏈,甚至倒閉。
2. 消費者的核彈按鈕
TWProbe 實戰策略:掐住建商的金流咽喉
面對擺爛不修的重大瑕疵,存證信函往往石沉大海。如果你手握確鑿證據(如鑑定報告),聲請「假扣押/假執行」是逼建商上談判桌的最強武器。為了避免土建融資被銀行抽銀根,建商通常會迅速拿出擔保金(反擔保)或主動求和。這是一場比氣長、比專業的博弈。

TWProbe 獨家:預售屋客變結構安全 S.O.P.
1. 客變簽約期:立下規矩
這是最重要的源頭管理。不要口頭約定,必須白紙黑字。
- 關鍵動作:在客變合約的圖說上,明確標示穿樑位置。
- 必加條款:合約中必須註明「賣方須提供該位置於『灌漿前』已完成鋼筋綁紮及預埋套管之清晰照片,作為驗收依據」。
2. 施工中繼期:以圖換錢
利用「工程期款」作為談判籌碼,確保建商按圖施工。
- 關鍵動作:在該樓層底板完成、準備灌漿前,主動向建商索取 Step 1 約定的照片。
- 談判防線:若建商無法提供照片,表明將暫緩支付該期工程款,直到確認無結構疑慮為止。
3. 交屋驗收期:鑑識搜證
若不幸走到這一步,必須進行「鑑識級驗屋」。
- 關鍵動作:打開天花板維修孔,用強力手電筒檢查套管內部。
- 危險訊號:
- 孔壁光滑平整 (洗洞痕跡)。
- 看到鋼筋切面 (最嚴重)。
- 管子是剖半硬塞的。
TWProbe 提醒:若在 Step 3 發現危險訊號,請立即停止裝潢,保全證據並委請專業技師鑑定。
五、 TWProbe 專業問與答 & 使用者注意事項
Q1:我在客變時要求穿樑套管,要怎麼預防被「新樸建設」這種手法對待?
- 合約註明:在客變合約中明確要求建商提供該位置「灌漿前、已綁紮補強筋與套管」的照片作為驗收依據。
- 驗屋關鍵:交屋時,請務必打開天花板維修孔。如果看到管子周圍有「粗糙的填塞痕跡」、「溢出的發泡劑」或是「管子是剖半拼湊的」,極有可能是事後違法洗洞。
Q2:本案只賠 5 萬,連律師費都不夠,打官司值得嗎?
A:這是一個非常現實的考量。
- 經濟面:不划算。律師費、鑑定費、裁判費加起來可能超過 15 萬,遠高於賠償金。
- 權利面(重要):透過訴訟,原告拿到了一份法院認證的「鑑定報告」與「勝訴判決」。這證明了「房子經過合法補強,安全無虞」。這張紙在未來轉手時是重要的護身符,證明這不是危樓,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對抗買家的殺價。若沒有這場官司,這根樑永遠是一個未爆彈,未來責任釐清更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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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裁判書原文(涉及個人隱私部分已隱碼處理)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
原告張 O 慧
訴訟代理人孫 O 平律師
被告新樸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 O 民
訴訟代理人粘 O 權律師
複代理人粘 O 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關於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8,000 元,及其中 1,049,000 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其中 559,000 元自民事訴之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本件事實:原告於民國 107 年 6 月 16 日與被告新樸建設有限公司簽定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甲證 1),以總價 1,510 萬元向被告購買編號 B1 戶 10 樓及位於地下三層停車位編號第 31 號之房地,現址為新北市 OO 區 OO 路 O 段 OOO 號 10 樓暨所座落基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原告嗣依契約書第十四條第一項於被告指定之期間內提出客變要求,並於 108 年 12 月 15 日簽認客變工程圖及追加減帳單且將正本郵寄給被告,被告方由承辦人員李 O 訓於 108 年 12 月 21 日簽認(甲證 2)。客變工程其中一項為要求於客廳與前陽台交界之樑上預埋一「4 吋穿樑套管」(請參甲證 2 之變更後給排水圖,下稱系爭穿樑套管)。
施工爭議:因預埋系爭穿樑套管之工程項目,依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製定「建築物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標準圖」圖號 RC04(請參甲證 9)乃規定樑穿孔位置應綁紮補強鋼筋,且依系爭不動產建造時之「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第十三章設計細則第 13 節之「13.13.5」規定,係應由被告於預埋同時施作補強之鋼筋設置,並不得以切斷或彎曲鋼筋之方式施作。原告於 112 年 2 月擬開始裝潢工程時,發現系爭穿樑套管所置之管材係剖開之 PVC 管材而非一般預埋管路時使用完整未剖之管材(請參甲證 5)、於系爭穿樑套管位置旁有鑽孔機固定用之螺絲痕跡(請參甲證 6),且取下系爭穿樑套管管材後,其穿孔內可見明顯之螺旋狀鑽孔痕跡及切斷鋼筋之生鏽斷面(請參甲證 7、8),足見系爭穿樑套管確非以前述合法之預埋並綁紮補強鋼筋之方式施工,而係使用鑽孔機以破壞樑結構之鑽孔(俗稱「洗洞」)方式二次施工。
瑕疵主張:系爭不動產因系爭穿樑套管未依法施工損及其結構安全,而有減少通常效用及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不具出賣人保證品質之瑕疵,並有減少其價值之瑕疵。經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鑑定,研判系爭穿樑套管確實係以「在完整之結構樑上鑽孔形成孔洞」方式施作,且確定有樑剪力箍筋截斷而損傷之情況,並認為被告該施工方式並不符合施工規範,確實影響結構安全。
請求權基礎:被告應對原告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原告已對被告行使減少價金之形成權,故原告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 1,608,000 元(含物理性價值貶損即修復費用,以及交易性價值貶損)。
二、被告方面: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不爭執事項:對買賣契約、客變要求、交屋事實、存證信函往來及現場照片之真正均不爭執。
施工方式辯解:被告辯稱系爭樑穿孔之施工方式為預埋套管方式處理,惟施工完成後發現預留的孔洞寬度不足,因此將該孔洞予以洗寬,並非以二次施工破壞樑結構方式施作鑽孔。
瑕疵擔保抗辯:此部分之施作並未破壞樑結構,並無造成結構永久性傷害。依據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系爭樑穿孔之剪力強度係有修復可能性,故應無物之瑕疵問題,原告請求減少價金應無理由。
金額抗辯:依據新北市結構技師公會鑑定報告書,修復經費已有概估。再依據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回函,該孔洞係一次性及可修復,價格減損應僅有修復成本並加計修復期間內之使用及租金損失,並無造成系爭房屋交易價值之減損。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契約關係確認
原告主張雙方簽定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提出客變要求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相關證物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二、瑕疵認定
經本院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結構工程技師公會進行鑑定,結果顯示:
系爭穿樑之方式為俗稱「洗洞」(即在完整之結構樑上鑽孔形成孔洞)方式施作,孔內由機器鑽孔之痕跡非常明顯。
孔洞內有明顯銹斑,樑剪力箍於孔洞處之鋼筋被截斷。
結構樑之穿孔依結構工程實務僅能依結構圖說施做,不可以於竣工後任意以鑽孔方式為之,且又截斷樑剪力箍筋,並不符合建築施工規範。
切斷了 4 支樑箍筋將使樑之剪力強度降低,而影響房屋結構安全。
修復方式:建議採取使用碳纖維貼覆方式進行修復補強,所需修復費用概估為 54,313 元。
三、價金減少請求權
法律依據:依民法第 359 條及第 179 條規定,原告主張減少價金並請求返還溢付之價金,於 54,313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之請求超過該數額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金額認定:
修復費用:依鑑定報告,修復費用概估為 54,313 元,此部分請求為有理由。
交易價值減損(汙名價損):依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回函意旨,系爭房屋之穿樑孔洞於修復補強完成後,即已成為無瑕疵之物,而無價值減損之情形存在。故原告此部分請求(超過修復費用之金額)乃屬無可採。
四、遲延利息
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 112 年 4 月 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亦屬可採。
三、結論
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買賣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減少價金並請求被告返還其溢付之價金,於 54,313 元及自 112 年 4 月 1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原告之請求超過該數額部分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參、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 50 萬元之判決,該原告勝訴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就原告勝訴部分准許之;至於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分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伍、結論
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79 條、第 38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390 條第 2 項、第 392 條第 2 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 O 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楊 O 宗
資料來源:司法院判決書系統連結(註:請於系統中輸入裁判字號「113 年度訴更一字第 3 號」進行查詢)
【重要聲明】
本文旨在探討台灣建築工程領域中,實際存在且不時發生的結構施工瑕疵議題(如:洗孔作業誤斷主筋)。文中相關論述及案例分析,皆基於業界真實經驗與已知工程問題樣態進行研討。
惟為保護相關當事人隱私及避免法律爭議,文中所附之施工現場、結構損壞細部及檢測情境圖像,皆為透過人工智慧(AI)技術生成之「情境示意圖」,僅供輔助說明與視覺參考,並非任何特定真實建案之現場紀實照片。
本文內容不應被視為對任何特定現存建案或營造廠的指控。讀者若有實際房屋結構安全疑慮,應委請專業結構技師公會或第三方公正單位進行現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