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個金集中作業部前行員挪用貴行ATM清算款及財金清算款所涉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1項、第8條第1項及第3項等規定,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罰鍰。
摘要
- 銀行內部控制,面臨因行員挪用清算款項而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400萬元。
- 違規情事,包括未完善建立清算款返還作業的控管機制,以及對一定金額以下款項的抽查覆核機制執行不周。
- 法規遵循要求,銀行需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與落實,以符合銀行法及相關子法規定。
政策實務解析:本公文所載事項,係針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內部作業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行政處分。該缺失情事包含未完善建立掛帳時間較長且查無異常與客訴之清算款返還作業控管機制,以及清算款返還客戶集中度異常的控管機制。此外,針對一定金額以下清算款返還客戶作業的抽查及覆核機制,亦未確實執行,且執行軌跡未留存。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處以400萬元罰鍰。此裁罰係為強化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確保資金流動安全,並促使各金融機構確實落實相關法令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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