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行政院111年3月10日院臺建字第1110165344號令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五月十一日止。
摘要
- 危老重建房屋稅、地價稅、房屋遷移費及契稅等租稅減免,其適用期間延長。
- 租稅優惠自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提供為期五年的減免期限。
- 政策延續此公告旨在延續既有對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之租稅減免措施。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為行政院核定關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所列之租稅減免優惠實施年限之函示。該優惠措施之適用期間由原規定延長,明確自中華民國111年5月12日起至116年5月11日止,共計五年。此舉係為持續推動都市更新,鼓勵老舊建物所有權人加速辦理危險及老舊建築物之重建,藉由租稅減免之誘因,降低其重建之資金壓力,以提升居住安全及都市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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