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發布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之業務種類之令(金管證投字第1150382965號)
摘要
- 擴大授權:授權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事業,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經營接受客戶委任並具運用決定權的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含代為執行交易。
- 客戶限定:此業務的客戶僅限於符合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外國專業投資機構」。
- 契約規範:辦理相關業務必須與客戶簽訂證券投資顧問契約,明確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包含投資方針、範圍、決策、報酬等。
政策實務解析:本次公告主要係為修正先前函釋,擴大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經營之業務範圍,並明確其適用對象與應遵循之規定。重點在於釐清「具運用決定權」及「代為執行交易」的定義,並將客戶資格限定為外國專業投資機構,旨在藉由引入具備專業判斷能力的外部投資者,提升市場資金運用的效率與專業性。同時,要求業者與客戶間需有明確的契約約定,以保障雙方權益,並強化內部控制以防範利益衝突。此舉為證券投資管理法規架構下的業務細節調整,旨在強化市場規範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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