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個人自益信託變更受益人,小心贈與稅找上門
摘要
- 信託變更:自益信託契約中,若將原為委託人的受益人變更為非委託人(例如子女),此行為將被視為信託利益權利的移轉,屬於贈與行為。
- 贈與稅申報:變更受益人為非委託人時,委託人(即原權利人)應於變更日起30日內,依變更時信託財產的時價,申報並繳納贈與稅。
- 稅務提醒:信託制度在資產管理上日益普及,但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可能牽涉贈與稅課徵,民眾應事先了解相關稅法以保障權益。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由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發布,旨在釐清民眾運用信託管理財產時,變更自益信託契約受益人所衍生的贈與稅申報義務。適用對象為簽訂自益信託契約,且日後將受益人由委託人變更為非委託人的個人。此變更行為被認定為權利移轉,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變更事實發生後30日內,以變更當時的信託財產市價,向國稅局申報並繳納贈與稅。此規定係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之1,顯示財政部持續關注並規範信託行為的稅務處理,以確保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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