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贈與境內財產,要如何申報贈與稅?
摘要
- 境外贈與,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外之國民或非國民,將境內財產贈與他人,全年贈與總值超過244萬元時,需於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 居留認定,經常居住境外者,係指在台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台居留合計未滿365天。
- 申報延期,納稅義務人若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可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3個月,特殊情況得另予核定。
政策實務解析:本公告旨在釐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國民或非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財產為贈與行為時的贈與稅申報規定。規範明確了「經常居住境外」的認定標準,即在台灣無住所且贈與行為發生前兩年內,在台居留合計未達365天。此舉有助於規範境外人士在台贈與行為的稅務申報,並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況,可依法申請申報延期,以確保稅務申報的合規性與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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