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3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摘要

  • 保險業投資:保險業透過促參法等管道,投資符合政府政策、民間自行興建並營運的公共建設,其所投資的不動產,得依保險業資金運用規定辦理。
  • 適用範圍修正:本辦法修正適用於保險業參與公共建設的投資方式,特別是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興建並營運的項目。
  • 核准流程簡化:對於符合特定條件的公共建設投資,保險業只需提供投資計畫與目的,經金管會核准並簽訂投資契約後,即可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政策實務解析:本次公告針對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公共建設投資的規範進行了修正。重點在於放寬特定條件下,保險業投資於由民間機構自行備具私有土地、獨立興建並負責營運的公共建設項目。保險業若依循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並符合「配合政府政策、民間機構自行興建並擁有所有權及營運」等要件,且取得主管機關核准與簽訂投資契約後,其所投資的不動產將可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此項修正旨在使保險業資金能更彈性地投入符合國家政策導向的公共建設領域,同時規範了申報核准的程序與相關文件要求,明確了適用對象及其應遵循的實務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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