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10條」解釋令

摘要

  • 保險業資金得以特定條件,參與由具信用保證機構擔保之外國放款,用於投資政府核定之重點產業。
  • 放款對象涵蓋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循環經濟、資訊數位、資安、精準健康、綠電再生能源、民生戰備、半導體、人工智慧、軍工、安控、次世代通訊等產業,亦包含符合永續發展條件之企業。
  • 風險控管方面,保險業須評估信用保證機構財務狀況,並設定國家地區別或機構別的風險承擔限額,放款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業資金的5%。
政策實務解析:本令明確規範保險業資金得以參與特定條件下由外國信用保證機構擔保之放款,該放款之資金用途須聚焦於政府歷年核定之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符合永續發展條件之企業,以及近期核定之五大信賴產業與AI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等鼓勵投資之領域。此項規範主要係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辦理,旨在引導保險業資金投入具國家戰略意義及發展潛力之產業。保險業在辦理此類放款時,需進行嚴謹的信用保證機構財務評估與風險控管,並將其列入資金運用總額度計算,對同一放款對象的放款及投資總額合計不得逾保險業資金的百分之五。此舉亦配合了先前多項產業發展政策及永續發展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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