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7條」解釋令
摘要
- 保險業投資私募股權基金,其投資標的範圍擴大至國家發展委員會認定的私募股權基金,並納入配合AI新十大建設及其他行政院核定方案之產業。
- 保險業對單一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上限維持在該基金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出資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 本次令釋主要聚焦於規範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國家重點發展產業及具永續發展潛力的標的,並廢止部分先前相關規定。
政策實務解析:此公告旨在擴大保險業資金運用於國家重點發展產業的範圍,特別是針對配合「AI新十大建設推動方案」及其他行政院核定推動方案的產業。公告明確列舉了保險業得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類型,並包含政府核定的基礎建設、社會福利事業、五加二新創重點產業、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符合永續發展條件的企業,以及最新的五大信賴產業。投資上限維持不變,即保險業對單一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不得超過其總股份或出資額的25%。此舉為國家重點產業發展提供了更多元的資金來源,並使保險資金能更有效地導向具有戰略意義的投資領域。同時,本次發布的命令也廢止了先前關於五大信賴產業的特定核釋令,整合了相關投資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