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日期: 2026/07/20

訂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及第10條」解釋令

摘要

  • 放寬保險業資金可透過國家級投資公司設立的國內基金,投資於政府核定的重點或戰略產業。
  • 投資標的包含五加二新創、六大核心戰略、永續發展及五大信賴產業,並擴及配合AI新十大建設等推動方案之產業。
  • **保險業**若投資於私募股權基金,將視為配合政府政策的被投資對象,並可依據董事會決議進行投資,但需事後備查。
政策實務解析:本令主要目的係依據「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明確保險業資金透過國家級投資公司設立之國內基金進行投資之範疇與流程。解析內容聚焦於此類投資的適用對象,即保險業;其投資條件,限定於政府核定之特定產業領域,包括五加二新創、六大核心戰略、永續發展相關企業,以及近期新增的五大信賴產業與AI推動方案相關產業。此外,本令亦釐清若投資標的為私募股權基金時,其被視為配合政府政策的特定資格。在實務作業層面,規範保險業在董事會決議授權範圍內,得逕為辦理該類投資,但須依規定備妥文件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並保留主管機關定期檢查、限制或審核之權力。此規範旨在引導保險資金投入國家重點發展領域,並非對一般市場主體的直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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